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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深圳市工业投资项目深圳补贴扶持计划最高5000万补贴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9-28

第一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均不包含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其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资助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第四条 资助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以下任一资助方式:

方式一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资助。其中,首次申报时,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的3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资助资金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费用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方式二为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性申请资助,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自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5个自然年度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深圳补贴 ,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资助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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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和审核材料

第五条 深圳补贴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应当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第八条 根据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项目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IPO批文;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提供政府工作部门核准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批文;

7.项目实施单位在境内外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达或返回银行账户的佐证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及其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9.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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