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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运营机构等,从事的技术转移业务不是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网络,提供技术转移交易信息服务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是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包括技术合同资助和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两个类别。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资助。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是指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化、特色化发展,打造技术转移人才梯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资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
第五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发放,优先支持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技术转移机构入库、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考评和管理,编制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资助工作的受理、项目审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三)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四)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第八条 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的,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
第九条 申报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先申请列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第十条 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设立并运营半年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六)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以及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七)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需在线填报相关资料,经形式审查、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给予入库,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放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深圳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第十三条 申请技术转移特色基地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上一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二)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三)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四)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第十五条申请新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的入库机构,应当在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
第十六条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市外机构,不受注册地限制,可以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条件和程序参照深圳市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相关规定,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同一年份同时满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并且可以同时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新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以同时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
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任一项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同一类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本办法获得资助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书、授牌等材料;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五)资助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及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通过的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发放深圳市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与深圳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证书与公示牌,同时授予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证书和公示牌,有效期3年。
技术转移机构如需继续取得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证书或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证书和公示牌的,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项目申请单位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获得资助的项目无需验收。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市外被授牌的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和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专业财务审计情况;
(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绩效、奖惩、诉讼及投诉情况;
(五)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利息。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的单位具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已通过评定的,予以撤销,已资助的资金及利息应全部收回: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