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一条 申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需要拥有自己的软件发明专利 软著、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3%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照不超过下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1%再乘以折扣率予以奖励。
第三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2022年度落户深圳有发明专利、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不超过2022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2022年营业收入和下半年营业收入分别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单家企业1-11月数据和6-11月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所指折扣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行业增加值率数据核定。
第五条 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满足有发明专利的条件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万元取整。
补贴实施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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