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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二)申请“科技孵化器”的单位的税务登记;(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况;四亿元(不含)以下,企业资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五)在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五)申请单位必须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第2条申请「科技孵化贷款」,「科技成长贷款」之贴息贴保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61—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三)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四)申请人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必须用于研发投入、购置设备、购置设备、在正常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申请人不能将市场开发、租金支出等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如证券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支出;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补贴,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第3条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资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适用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科技领域;(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况;(三)投资项目需为申请之日起2年(顺延年),下同)内,并在抵达后1年内,资助人应当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第2章资助标准第四条每一个单位列入“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62—
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1年内累计列入备案的贷款不得超过2次。第5条对已列入备案并及时偿还贷款的单位,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最高,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金。第6条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且投资机构前30强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