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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申报补贴条件:
第一条申请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补贴,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龙华区依法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全额财政拨款的机构);第二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励补贴,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去年孵化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第三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加速器施工奖励补贴,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去年培养或引进了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第四条 申请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的孵化载体,上一年度培育或者从区外引进的企业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近两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名单为准)。第二章 资助补贴标准
第五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
根据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按奖励补贴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补贴。每个创客空间运营主体的年奖励补贴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 奖励补贴建设优质孵化器
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年以上,每孵化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每培育或引进广东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奖励补贴10万元。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者的年奖励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
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确定1年,无异常运行,每年培育或引进广东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每个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第八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区级以上孵化载体确定一年,无异常运行的,按上年度培育或引进优质科技企业另行奖励。独角兽企业奖励100万元,合格子公司奖励1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奖励50万元,合格子公司奖励5万元,其他优质科技企业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