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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20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补贴、奖励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聘有困难的就业人员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员工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2、按照规定为被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工作(职位)地点位于本市境内;
4、工作岗位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①从事非雇员工作的家庭服务(包括钟点工);
②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产品(服务)推广员、营业员、送货员、商务经理(助理)、私营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③没有固定工资,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
④35周岁以上女职工(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35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35岁及以上男性失业人员;
⑤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难就业人员;
⑥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往用工单位的;
⑦就业困难人员经原用人单位失业登记,经认定后重新上岗的,认定该就业困难人员在返回原单位工作时间与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的失业者,享受诸如补贴、奖励等政策的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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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招聘35/45员工,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社会保障补贴和招聘奖励,不得申请岗位补贴。
二、是补助与奖励标准。
(一)职位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900元/月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职位津贴不包括工资在内。
(二)社会保险津贴。
单位所承担的全部社会保险费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申请奖励。
1、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聘35/45人员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者,用人单位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申请补助及奖励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自己招聘有困难的员工(含零就业家庭,35/45人,下同),可申请补贴和奖励。处理过程如下:
(一)补贴和激励措施。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次申请津贴和奖励时,向有就业困难的人提出劳动合同并缴付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和奖励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给予补贴和奖励。
2、审核。
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岗审核。
3、公示。
对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调查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
4、支付。
第二个月末公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和奖励分别拨付给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具体经办补助、审核、公布、支付等补贴和奖惩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三)享有津贴和奖励的期限。
享有补助和奖励的开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发放员工整月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时起算(用人单位延期申请的最长可追溯6个月),除享受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工人身份50岁、女性干部身份55岁),不满5年的人可以延长退休外,其他人累积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四、停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或有就业困难的人员,应当停止发放下列津贴和奖励: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连续3个月未缴纳;
2、上岗就业困难的人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所属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入职就业困难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在规定的期间内享有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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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不超过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缴纳完毕后,方可继续申请补贴和奖励。停缴期间的津贴和奖励不予支付。
五、监督管理。
(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一期补贴发放之前,核实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查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各种补贴和奖励:
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与实际核实不相符。
2、用人单位虚假招聘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和奖励的。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和奖励,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3、用人单位强迫员工承担其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没有如实申报员工工资,且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津贴和奖励,并转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4、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和奖励,36个月内不再受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二)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并核实有关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举报。一旦举报属实,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骗取补贴和奖励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予以公告,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将其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六、其他

此通知从2021年11月18日开始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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