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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号),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用于扶持奖励符合条件的2020年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2020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奖励条件且可纳入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外资统计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支持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支持内容:
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2020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奖励。其中,新设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增资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新设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另行按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执行,下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5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1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分段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奖励、市1∶1配套省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下同)应在市商务部门官网等官方渠道发布,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指南要求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初审通过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八条 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第九条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初审受理期限内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在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至市商务部门,同时协助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
(二)经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三)市商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络复审,经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申报限期内补齐;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市商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审核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
(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市商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评审或核查,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六)市商务部门通过官网对奖励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部门下达项目奖励通知,在受奖励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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