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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支持本市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立重点面向疾病防治和公众健康领域开展临床研究,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以及支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研究,提升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
(一)新布局建设方向
神经系统疾病、创伤救治、罕见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二)省市协同建设方向
骨科疾病、老年疾病、眼部疾病。
(三)市区协同建设方向
消化系统疾病(消化外科)、耳鼻咽喉疾病(听觉与平衡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含新布局建设和市区协同建设方向,以下同)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家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中期评估式。
(二)省市协同建设项目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省市协同建设项目按科研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包含已支持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组建经费,每家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式:中期评估式。
四、申请条件
(一)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2.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市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人才团队优势明显;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或者主持过省级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4.在申报领域具有药物临床实验机构资格或通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5.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科研人员、医护人员、技术员及临床研究协调员等专职人员;
6.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实验场地和仪器设备(含软件)满足临床科研实验活动需要,具备规范的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
7.在申报领域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
8.已搭建覆盖市、区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
9.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10.市区协同建设方向项目应提供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省市协同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申报领域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市依托单位;
2.申请单位应与申报领域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骨干单位及网络成员单位合作申报,并明确骨干单位及网络成员单位研究任务;
3.有完善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包含申请单位已经与相关骨干单位、网络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建设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议,成员单位名单及核心人员名单等;
4.申报项目的研究方向应该是申请单位获批的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方向;
5.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深圳在建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核心成员,申请单位或骨干单位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临床研究能力,在该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6.同一申请人只能牵头申报1项项目。
7.项目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特别提醒:参照广东省激励督导机制,各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将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8.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31日(截止至中午12:00)。